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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监〔2007〕11号 2007年8月22日)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根据中央关于“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教育系统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和点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制度保障。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党委或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书面汇报本地区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抄报省委教育工委和所在地纪委。省委教育纪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部分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和部、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工作汇报并进行点评。

二、推进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已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省管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省属办本科高等学校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学校发生重组等重大事项前,或上级有关部门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时,由省委教育工委提请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组织审计。省市共建、设区市和各部门、各厅局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设区市或主管厅局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进行审计的要求。

三、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告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告制度和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告制度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制度。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党政“一把手”因公出国(境),除了按照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同时要向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出国(境)。省属本科高校党政“一把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其他党员校领导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时,需先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初审后,报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方可领取。省市共建、设区市和各部门、各厅局管理的高等学校参照上述办法向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或主管厅局报告和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四、认真执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系统在职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将本人重大事项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在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对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示,并按答复的意见办理。各地、各校要组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重大事项,个人重大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同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每半年按时如实向组织填报个人收入情况。

五、开展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述职述廉工作。开展干部廉政谈话、诫免谈话、函询和述职述廉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院系)党政领导谈话制度。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对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要进行任前谈话,要着重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免谈话。教育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的,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要将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干部工作总结、党员民主生活会、年终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职述廉。

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本人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率先垂范,清正廉洁,艰苦奋斗,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做到勤政廉政,公道正派,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自觉回避,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禁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条: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下一条: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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