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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9〕136号 )

各设区市教育局、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经省委教育工委同意,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高校、省市共建高校和地方政府举办高校的建设项目,包括高校使用国家投资项目、高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高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除遵循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外,尚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及实施,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做好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投资控制,严格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决算审核和建设档案归档等职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全优质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材料,采用先进的技术方式和建设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三)节约环保原则。全面贯彻“适用、坚固、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坚持集约用地、节约投资、节能减排,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保护环境。

(四)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能力和拒腐防变免疫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五条 按照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和办学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指标要求,编制校园(校区)总体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力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美感,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并为事业发展留有必要的空间。校园改扩建要保留学校的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规划一经审定确定,应严格遵循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依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遵循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协同管理制度。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和统筹高校基本建设计划、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调控基本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高校对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权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八条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教育、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高校校园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立项进行审查,对高校基建项目建设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勘察、建筑设计等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依据财政法规、规章,在教育、财政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资金统筹与安排审查,对高校基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高校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承担学校基本建设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高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规划、基建、财务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分别任副组长。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小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立项和建筑设计工作;

(二)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三)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增减造价;

(四)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合同、质量、进度、投资;

(五)审议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六)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事项。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遵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管理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高校基建处按照工作职责承办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与上报,负责编制工程估算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招标工程控制价、工程清单编制、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业务事项,负责管理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负责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实施对工程项目其他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管理。对涉及需要建设项目管理小组集体研究的项目要主动向组长汇报并召开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或资产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财务处、监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建设项目招标小组负责组织或委托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和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确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受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施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监管。

第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察审计小组受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程序监督,并施行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计和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第三章 主要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校园总体规划、建设立项、工程招标、项目变更和大额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校园总体规划和重要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基本建设事项,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或单台设备估算价超过30万元),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万元,在工程招标签约之前须经高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采购,在招标签约之前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市共建高校和市属高校书面报管辖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省直部门直属高校书面报主管省直部门审核,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书面报审和报备文书应附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土地权证等材料;

(三)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主管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存在超标准建设等严重纰漏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有损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呈报的高校,提出由呈报高校领导班子再予集体审议的意见。

第十九条 高校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设立账外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款超过5万元的支(预)付,实行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共同会签制度;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支(预)付,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

第二十条 根据《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高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代理甲方实施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首选建设工程代建制。高校应与代理机构或代建机构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和高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的监督管理小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及从事与高校基本建设相关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干部,不得承揽建设项目工程。

第二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信息。校内组织的其他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应当在校园网首页或校务公开栏等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投标信息。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工程建设从项目可行性论证起介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和建筑档案归档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涉及高校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小组监督职责内的事宜,需向组长报告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人员或监察(审计)处选定的其他监督员(民主党派、工会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组成,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高校基建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依法管理,全面覆盖。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决策内容是否科学可行,决策过程是否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

不得个人决定建设项目,不得私自与承建方洽谈工程价款支付,不得在下属单位和竞标、招标、代建和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校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围标串标。

第二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及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察,明确基建岗位的职责要求、程序、纪律、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选聘政治素质高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本建设队伍,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工作条件。

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良业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经常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联系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加强高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投标的资质、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高校基建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工程竣工后,高校基建处要组织项目现场人员等项目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初步审核后,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高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集体决策、程序合法、责任明确、操作透明、合同约定、择优购置。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截留、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高校基建管理混乱造成严重结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资金缓拨或停拨。

第三十五条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重大项目和教工住宅楼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要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充分论证教育设施资源现状的前提下,高校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办法》以及本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规划和决策

第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高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高校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高校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发改部门审批。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会同基建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策,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节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高校各院系、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向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七条 经学校发展与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基建处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并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领导组审议。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发改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概念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可行、合理和投资估算准确。

第十条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学校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三节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规划、发改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各高校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 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高校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图出图后,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节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高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招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九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代建、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基建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五节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学校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学校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校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由学校设备(资产)处组织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公开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节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处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领导下严格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情况,经校领导会签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

第三十条 高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的财务决算;

(三)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工程资金。学校财务处要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项目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高校建设项目工程的付款审批制度。在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

第三十四条 遵循按工程质量、进度付款的原则。高校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学校财务处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90%。对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需在办理完整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审核价的7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5%;质保期满并经学校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回5%质保金。

第三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财务会计不得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六条 高校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节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财务、审计各方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已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见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高校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现场代表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条 高校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基建处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节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基建处应事先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高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向学校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高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九节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学校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学校分管基建处的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基建处主要领导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在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高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以及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并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评审专家库,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信息库、资料库和专家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经学校纪委审查同意,基建处可以建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禁入名单。

第五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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