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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教综〔2008〕3号 )

各设区市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08年3月25日

福建省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对做好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体推进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

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选择;是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提高反腐倡廉整体实效的必然选择;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一)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党内监督体系。各级教育工委、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教育纪工委、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反腐倡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省教育纪工委在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各校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特别是掌管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用制度划清权力运行的边界,用制度建起无形的反腐栏杆,用制度的公平和执行力树立制度权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同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民主机制和管理体制,并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二)认真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严守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模范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便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与赌博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三)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认真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廉洁从政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视野扩大到校园之外、办公场所之外、八小时之外,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观,培育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家庭美德。

切实改进党政机关和学校作风,真实反映群众对教育发展的愿望,真情关心师生的疾苦,认真执行教育惠民政策,多为群众、师生办好事、办实事,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抓好效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开展“脱岗、虚岗、串岗、私岗”问题的专项整治,下大力气纠正“不在岗、不在状态、不在行、在正常的程序下谋私”的现象。认真实施绩效评估,加强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质量的监控,不断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制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方案,精心选聘政风行风监督员,组织明察暗访,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面对面评议,按照“纠、评、建”的要求,建章立制,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上新水平,切实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签订、考核,建立教育行政机关和高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及点评制度,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责任制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单位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及时有效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遵守纪律情况。高校院系基层党支部和纪检委员要全面掌握所属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高校党委、纪委要全面掌握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省教育纪工委要全面掌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以及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高校纪委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处级以上干部以及突发重要事件,必须自发现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纪工委报告。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试行省、设区市教育纪工委和高校纪委函询办法。

(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把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状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高校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要注意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纪委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为党委审议干部提供廉洁自律方面的可靠情况。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大对各地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充分保障。严禁设立“小金库”,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高校要建立预算外资金、校办企业经营性收入以及学校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收入台帐,定期报省教育厅备案。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深化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基建项目审批会审制度。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基建和投资项目,禁止领导干部私自洽谈基建投资项目和工程价款支付,禁止领导干部参加工程承建方及中介机构组织的宴请、旅游及高消费活动。

二、重点抓好的三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校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市场机制等三项主要工作,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督体系,着力提高教育系统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保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规范权力运行

1、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入手,以教育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为重点,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制度完备、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规范体系。

(1)职权法定。依据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和各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清权,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并做好与国家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认真做好本级执法依据的梳理、审核和公布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制度、规范,要进行分类登记,汇编成册。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开设网上办事服务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

(2)权力配置科学。按照简政放权、科学合理、按级负责、分级管理、运行简便的原则,精心设计教育行政权力运行载体,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科学规范权力运行轨道,精心设计实施方案,做到基本制度与实施细则、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规定的配套,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保证所订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可控性和可观测性,充分体现教育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发展优势。合理划分各部门、机构之间的职能,实行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形成既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教育职权结构,特别要在教育行政许可的关键部位进行分权制衡,实行审查与批准相分离、定事与办事相分离、承办与监督相分离。

(3)完善制度体系。在深刻把握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对教育行政的各项职权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实现从按经验办事到依法办事的彻底转型。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汇编和制定规章制度,优先设计教育行政许可项目运行程序,编制完善的办事章程,绘制运行流程图。每项教育行政许可项目要说明权力来源的法规依据,明示权力运行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承办岗位与工作人员守则、办理时限与服务承诺、办公场所与联系电话;明确行政许可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申请方式与义务、收费依据与标准、申请人权利与投诉举报途径方式,并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在制度设计、制定、运行中,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裁量的类别、项目、范围、程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裁量规则。

(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岗位、明确职责、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试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制度执行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制度执行和典型案例暴露出的制度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制度进行修订。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取得基本经验后,有步骤地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扩展至基建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域。

2、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流程,编制招生工作规程,将预防腐败的各项要求融入有关招生制度、政策和措施之中,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积极防范招生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和内涵体现到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以招生考试信息网和校园网为主要平台,实时公开招生、考试、录取等各阶段的信息,公示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严格落实招生录取、考风考纪、考务管理和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即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在招生工作中牟取私利;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国家、省级教育统一考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巡视员和监考员的培训,严格考试纪律,组织督考组成员加强对考风考纪的督察,加强招生录取监察,严肃查处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深化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公开目录,明确操作规程。凡涉及群众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除涉密事项外,都要公开,内容应涵盖《福建省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确定的十个方面。公开目录须经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形成文件下发执行。及时调整充实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制定详尽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继续利用校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充分运用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校情通报会等有效形式进行校务公开;拓展公开渠道,积极推行学校网站、校园网、电子公告屏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推动学校开通网上投诉、网上点题等公开运作平台,促进群众和教职工参与校务公开的良性互动,通过参与、评议、听证和质询等形式,推动校务公开深入发展,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二)强化监督检查

1、加强对省委、省政府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是教育系统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也是今后一段时期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各地各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策确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基本任务、工作原则和政策措施,遵循放眼长远、立足当前、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思路,研究抓落实的政策、制度和措施,把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各学校的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各项工作,注重典型引路,狠抓任务落实。要把责任制的要求贯穿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强化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的责任,强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强化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的责任,形成抓落实的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党委研究制定本级本单位本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方案,立项分解主要任务,细化分解主要责任,量化分解主要指标,明确各有关部门和本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目标和工作责任,制定项目分解和工作进度表,形成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为主线,以相关制度为配套,统一规划、分级构建的实施体系。要建立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情况的定期综合督查制度和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督促检查,掌控实施进度,并将督查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保证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取得显著的政治、经济、法制和社会效果。

2、加强对行政许可制度执行的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作为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要求,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各个方面,构建行政许可监控的有效机制。要依据行政许可制度规定和流程图,找准监督行政许可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方法和程序,对行政许可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实施实时监控,建立制度运行偏离的预警和纠偏机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要深入监督行政许可运行的全过程,发挥严格把关、及时提醒和主动服务的作用,监督权力的行使,规范权力的运行,查纠权力的滥用;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方法,不断增强监督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惩处权,制定惩处措施,加大对违反、破坏行政许可制度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3、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教育乱收费。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和农村学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和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顶风违纪、拒不纠正违规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除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给予组织处理。对擅自乱收费的单位主管人员,按程序先予免职再进行处理。对乱收费中涉嫌贪污受贿和侵占资金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要分类梳理,汇编成册,印制收费手册,公示收费政策依据、收费项目和费用数额,依法依规收费。二要制定收费程序,绘制工作流程,明确收费单位、收费人的责任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三要制作收费清单,依法使用和保存收费票据,实时稽核收费行为。四要及时受理收费申诉和控告,疏通诉求渠道,及时变更、核销不合理的收费,把乱收费解决于初始、萌发状态。五要认真实施收费“阳光工程”,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公示制度以及教育乱收费情况通报制度,引导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共同监督教育收费行为。六要改革收费制度,探索在规定的时段和规定的窗口由经办银行统一收款的制度,推广经实践检验的网上银行收费方法。

4、加强对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引导举办者牢固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健全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从明晰学校法人财产权入手,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重点推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存在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5、扎实开展内部审计监督。重点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预算执行情况与财务决算审计,建立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和一年一报告制度,逐步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积极开展审计调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学校经济风险。

(三)健全市场机制

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市场竞争有序、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转变职能、司法维护公正”的要求,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不再审批和许可。管理的途径主要依靠健全市场机制,通过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实现教育资源全民共享。

1、继续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教育考试中属于收费的查分信息服务项目、教学物资采购、对外承包经营的服务设备设施、对外实行社会企业化管理的项目、校方责任保险、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八个方面的配置范围,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总体规划,完善实施方案,对配置项目、操作规范、实施时限和监管职责等作出安排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实现面上部署、重点突破,扎扎实实推进一两项有影响有行业特色的配置项目。着重做好大宗物资采购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制定《福建省省属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做好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批。省属高校及所属的独立学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认真做好教育系统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与脱钩改制工作。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诚信查询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中介组织及个人实行市场禁入。组织对中介机构的情况进行摸底,对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中介机构,要尽快依法与原挂靠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加强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执业登记。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肃查处中介组织诱发的腐败问题。

2、健全机制,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福建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福建省教育系统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比选办法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承担招标投标代理。切实推行工程建设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规范评委的产生办法,逐步取消业主评委,加强对评委评标过程的监督。加强标后监督,严格中标后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杠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各地各校特别是有新校区建设的学校,要切实抓好各项廉政措施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市场法人和自然人承接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档案查询制度。对有行贿犯罪或行为记录的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严格限制市场准入或取消投标资格。严肃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各校要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为,实行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的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购置资产项目应严格论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资产采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建立资产帐目,对购置、接受捐赠及上级拨入的资产,单位验收后要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账外资产。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以帐管物。建立以使用过程和价值管理为重点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强化使用单位与使用者的责任,确保资产正常维护与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当严格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规定程序,经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兴办内部营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等)的项目论证、合同协议审核,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以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项工作。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和产权交易、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切实抓好预防腐败工作的落实

预防腐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形成共识,强化措施,确保预防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着力整体推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预防腐败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把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纳入发展规划,列入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把预防腐败的要求寓于重要决策和日常管理之中,使预防腐败工作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建立预防腐败工作的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实际和业务特点,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制定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预防腐败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改革创新,着力制度保障。要坚持改革的精神,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紧紧围绕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从政行为规范,进行重点研究、重点突破。抓好配套改革,做到统筹安排、发挥综合效应。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技含量。要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深入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立足于构建机制合理、决策透明、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体系。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和创新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预防腐败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制度宣传,强化制度意识,促使党员干部了解制度、崇尚制度、敬畏制度、维护制度,形成严格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和行为习惯。

(三)强化职责履行,着力监督到位。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增强敢于监督的意识,提高善于监督的能力,既要加强事后监督,更要加强事前、事中(日常)监督;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单位(部门)的监督;既要行使调查权、处分权,也要行使检查权、建议权;既要发挥惩处的职能,也要发挥纠偏、教育、保护的职能。要始终坚持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手抓”,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要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自觉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把预防腐败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的每一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要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的有机统一,在目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的形势下,不能因办案而忽视预防,也不能只抓预防而放松惩治。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研究预防腐败工作领域面临的新课题,把握预防腐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形成具有福建教育特色的预防腐败总体思路、工作格局、制度设计和实践模式,为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校可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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